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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19时48分许,一辆小汽车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撞倒多名行人后驾车逃逸。警方接报后迅速派员到场处置,并协助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通报称,司机樊某(男,62岁)已被警方控制 。11月12日,珠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案件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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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男子驾车撞人致35死:该男子究竟构成什么犯罪?


一男子在珠海体育中心驾车冲撞市民已致35死!11月11日晚,珠海市体育中心发生一起重大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驾驶汽车闯闸强行进入体育中心,冲撞正在内部道路锻炼的市民,目前已经导致3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3人受伤住院治疗!

警方当场控制了62岁的嫌疑人樊某,目前案件侦办、伤员救治等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警方初步查明,案件系樊某对其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而引发。樊某在驾车逃离时挥刀自残。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该男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本罪时,既要求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还要求行为造成的危险具有一定的特质。


所谓“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在前述案件中,案发时体育中心满是锻炼的人,人流密集,行为人驾车冲撞的行为毫无疑问会给不特定多数人带来生命危险,符合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求。


另外,并非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本罪。要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危险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具体而言,即要求行为人行为造成的危险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


前述案件中,樊某在人群密集的体育中心驾车猛烈冲撞,该行为显然具有导致不特定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高度危险性,并且最终也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樊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樊某目前已经造成了35人死亡、43人受伤的及其严重的后果,等待他的,只有以死谢罪。



2. 故意杀人罪


另外,樊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结果发生。


在前述案件中,樊某驾车高速冲撞人群,在客观上最终造成了数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也可肯定其主观上有故意。因此,樊某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同时,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则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次事件实在是令整个社会震惊和悲痛,龚某就算以死谢罪,也无法告慰逝者在天之灵,无法弥补给生者造成的痛苦。

1楼 2024-11-13 01:3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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