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象山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4年6月6日,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经事先预谋,并提前准备手铐、警官证、收款二维码以及嫖资等作案工具,结伙至广西灵川县某宾馆,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开房,被告人叶某假扮嫖客联系失足女李某某,在李某某准备实施卖淫活动时,叶某出示事先准备的警官证,并拿出手铐将李某某双手拷在背后,与之后进入房间的梁某某、唐某某冒充公安执法抓嫖,诱骗被害人李某某选择现场“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通过事先准备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得手后三人陆续离开现场并平分赃款。
2024年6月14日,侦查人员分别将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抓获归案,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缴获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2个、手铐1副等。三被告人已各自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发还被害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被告人叶某、梁某某、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积极参与,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