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去年3月说起,当时,男子陈某和安徽涡阳某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缴纳了2万元婚介服务费。涡阳某婚介公司随即联系王某某,为陈某在贵阳安排相亲事宜。两天后,经王某某及贵州某婚介公司介绍,陈某某和女子王某见面相亲,第二天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陈某给付贵州某婚介公司26万元,其中21万元支付给王某作为彩礼,5万元作为婚介公司的服务费。此外,陈某还另付王某某“红娘费”7万元。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王某与陈某办理婚礼第二天便出走不归。去年6月,陈某为此向贵阳一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王某返还彩礼。去年11月,陈某向安徽一法院起诉涡阳某婚介公司,诉请返还婚介服务费,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1万元。同月,陈某又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某婚介公司、王某某分别返还婚介服务费5万元和7万元。
后经审理,清镇市人民法院判令贵州某婚介公司、王某某分别返还陈某婚介服务费3万元和5万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婚介服务合同是具有人身关系内容的特殊服务合同,事关男女双方的终身大事。委托人、婚介公司、媒人在履行婚介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否则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婚介服务合同的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与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
本案中,贵州某婚介公司作为专门的婚介公司,王某某作为专业的“媒人”,在男女双方相亲次日即促成登记结婚,显然过于仓促,最终产生了男女双方诉讼离婚的结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陈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缺乏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双方均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贵州某婚介公司、王某某分别收取的婚介服务费、“红娘费”数额明显过高,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